日前,一項有關外賣平臺用工模式的研究結果引發媒體關注。據報道,這項研究通過對5年來全國各級法院的1907份有效判決的分析,勾勒出過去10年外賣平臺用工模式復雜而快速的演變,披露了外賣騎手在復雜用工模式下維權難、缺保障的問題。
所謂“復雜用工模式”,就是一些從事外賣的騎手與某個或某些與外賣平臺有合作關系的勞務外包公司簽約,而勞務外包公司出于降低成本以及規避風險的考慮,或誘導或強迫簽約騎手轉為個體工商戶。按照現有法律,個體工商戶意味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因此不是勞動法保護的對象。問題更在于,從勞動者到個體工商戶的身份轉變,是在許多騎手不明就里的情況下發生的。也正是這種有騎手自己簽字畫押的轉變“協議”,置騎手于不利之地。
對此“復雜用工模式”,全國最大的外賣騎手用工平臺美團在9月8日向1103家外賣合作商發出了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倡議,針對個體工商戶問題提出“嚴禁誘導和強迫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避用工責任”的要求,其后又再次向所有合作商發出有關禁止將騎手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并設立騎手投訴熱線,提升平臺監管,規范配送合作商的用工行為。另一家外賣騎手較多的平臺餓了么也針對同一問題在社交媒體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誘導和強迫騎手注冊成個體工商戶”。
外賣平臺的作為,無疑將有利于改善外賣騎手的權益保障。說到靈活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權益保障,平臺企業當然責無旁貸。不過,這絕非一家或幾家平臺的責任,更不是靠這些平臺提高保護意識和相應支出就能最終解決問題的。實際上,如何將靈活用工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整合到處于改進和完善狀態中的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當中,確實是一個需要花大氣力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研究的問題。其中許多問題是新業態以及新的用工形式出現帶來的新問題,其實質是相關法律和制度建設如何與市場和行業發展相適應。從原則上講,不論什么樣的勞動關系,也不論什么形式的社會保障,要解決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還是要靠相關法律構建成的一整套規則體系。
因此,誘導和強迫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轉為個體工商戶,既有違市場邏輯,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對此,勞動法、社保法等相關法律有必要在新的勞動關系相對成熟和初步定型之后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將靈活就業勞動者群體的權益保障納入法律框架,對其進行規范和保護,同時又能使企業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降低平臺經濟發展和數字經濟的合規成本。
構建靈活用工社保體系需要制度創新。前不久,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了《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等部門也印發了《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 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構建靈活用工社保體系是一項關系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制度創新,必須結合市場與行政的力量,探索一個既能使新業態企業創立發展,又能使新業態就業人員勞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制度。顯然,新業態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出現,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相關保障機制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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